在西方法律文化的冲击下,非西方的社会法律文化通过汲取西方法律文化中的先进因素,保留本土法律文化中固有合理性特征,从而形成一种良性的法律发展格局。
在这些领域,限制或克减当事人权利的约定,不仅可以视为违法,还可解释为不受法律调整,如前述德国避孕药案。具体而言,按照国家权力介入的深度,合意行为可以区隔为三个部分:一是不受私法调控的行为,它是法律与司法权的自我设限,体现了法律对道德、情感、社会礼仪与多元个性的尊重与容让。
有偿提供的,则对其轻过失造成的损害也应承担责任。[9]如在美国 1891 年的 Hamer v.Sidway 案[10]中,威廉的叔叔允诺,若威廉在 21 岁以前没有养成抽烟、赌博等恶习,在威廉 21 岁时,他将给威廉 5000 美元。但双方不存在明确的合同或可推知的合同时,则不能认定双方存在合同关系,而应认为双方是履行夫妻法定的相互扶助义务或协力义务。朋友不遵守约定的,对方完全可以与其绝交息游,故友谊完全可以由社会规范调整,民法没有必要介入。在冷静的法院中,天然的爱与情感没有太多意义,因为每个家庭自成一统,国王的令状无法企及,其官员也不受欢迎。
需要指出,有偿与无偿的标准不能简单依据当事人之间单一的行为判断,而应结合当事人就某一事项所为的一系列行为判断。[26]其二,如何判断无偿行为是法律行为还是情谊行为?有偿行为通常构成合同,除非当事人明确排斥其法律拘束力,[27]通常可与社交行为区分开。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判决的核心理由是:避孕涉及最重要的人身自由领域,与个人私密领域不可分割。
私法效果实际上是法律行为的门槛,它要求当事人合意的内容必须具有私法意义。如无效,愿赔偿 100 镑,且已存放 1000 镑于银行作保证。在比较法上,减免施惠人责任的理论方案有三种:一是对施惠人的过错类型进行限制,即施惠人仅对其故意或过错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。严格地说,意向书并非法律概念,只是经济实践中的一种习惯作法。
既然两类契约的当事人缔约时都不考虑法律因素,区分两类合同当事人创设法律关系的意图的做法,当然就毫无依凭。就创设法律关系的意图的确认而言,社交行为存在两个疑难问题:其一,若当事人明确表达受法律拘束的意思,法律是否调整?社交行为的当事人可能明示其协议受法律拘束,或通过约定违约金等方式表明这一意思。
可以考虑的一种解释思路是,如同基于不法原因的交付、明知无债务而交付不成立不当得利,此时排除不当得利请求权也是基于特定价值衡量。二是区分法律行为的动机与法效意思。最妥当的方法当然是依据个案决定,即综合考虑当事人行为的目的与背景、经济与法律意义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状态(如标的之价值、双方的风险)、诚实信用原则等。[23]最后,核心家庭成员以外的大家庭成员间(如父母与成年子女)的分家析产协议,其内容是分割共有财产,当事人当然有创设法律关系的意图。
男友认为其违反了合同。王利明教授主持的《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》第 1979 条第 2 款对好意同乘明确规定了侵权责任:无偿搭乘他人的交通工具,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,交通工具提供者应当给予适当的补偿。二是依据交易性质和交易习惯确认的要物合同。[88]参见休谟: 《人性论》( 下) ,关文运译,商务印书馆 1996 年版,第 566 页。
情谊行为涉及的侵权损害有三种情况:施惠人在帮助行为中致第三人受损、施惠人在帮助行为中受损与受惠人受损。我国《合同法司法解释(二)》(法释〔2009〕5 号)第 1 条规定,合同只需要具备标的物与数量条款通常就可以成立。
[42]实践中常见的排除法院管辖的情形是,当事人明知其合同无效而约定其合同不受法律约束。法律行为也必须是法律上的行为。
这些法外空间多为国家必须奉行价值中立的领域空间的大与小、张与弛,都映照了国家对社会的容让度与国家的治理智慧。1940 年代以来,这一规则对英国法产生了重要影响。这主要针对最为核心的人格权领域(如宗教、生育、隐私等)。毕竟,渴望天长地久也是婚姻与爱情的元素之一。原告认为被告要解雇她,即应被告要求将其交给被告。(三)简单结论创设法律关系的意图很大程度上是一种法律推定。
法外空间最终是由法官界定的。法院认为,该协议排除司法管辖的条款有效。
二是一方或双方已经履行合同,因履行不合约定而提起违约诉讼。从判例到判例,他们划出了界限,尽管同其他界限一样,它是用宽大而粗糙的毛笔,而不是用绘图钢笔划出的……[47]英国 Simpkins v.Pays 案[48]颇能说明问题,它与德国彩票案类似:房东及其孙女与房客之间达成协议,共同出资参加比赛,共同分享奖金,但法院却判定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。
[15](二)简单结论任何法律都不可能强制执行所有约定。事实上,若全然不考虑价值因素,也不拟制受害人的意思,单从法教义学出发,施惠人造成受惠人损害、构成侵权行为的,当然应承担侵权责任。
2.社交行为在英美法上,社交行为的当事人也被推定为没有创设法律关系的意图,除非有相反证据。依新古典主义合同观念,法院可以对合同作必要的补充、解释并限制私人条款。最广义的行为是身体的动静,很多毫无社会意义。这可追溯到英国1893 年的 Carlill v Carbolic Smoke Ball Company 案:[4]被告药厂刊登广告﹐谓服用其感冒药可有效防止感冒。
1918 年3 月,双方离婚,妻子得到法定抚养费后起诉丈夫违约,要求支付剩余款项。首先,家庭协议并不都是细事。
被告再拒后,原告起诉,请求确认悬赏广告成立且生效。本案的约定显然存在对价,但当事人有无创设法律关系的意图,尚有讨论余地。
但当事人签订意向书后没有合理努力、诚实信用地尽到磋商义务的,可能会承担缔约过失责任。国家司法权介入其中,法律只确定哪些行为可以纳入到其视野,当事人可以使哪些行为脱离法律,形成法外空间。
行为一方为法人的,通常可推定当事人有创设法律关系的意图。[47]科宾:《科宾论合同》( 上) ,第 73 页。在现代社会中,交易日趋复杂、谈判过程越拉越长,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必须考虑两个因素:一是避免缔约方轻易投入成本导致资源浪费。但在侵权法中,法律对同一侵权损害的构成要件区分越细致,越可能采取不同的赔偿标准,如过错责任不适用限额赔偿,无过错责任则适用。
市场日趋扩大,但是,世俗化进程及平等洪流却使经济契约的重要性日益增加。1913 年 7 月,双方订立书面协议,被告授权原告在美国与加拿大销售其产品,为期三年,期满后原告可以选择是否续期。
现代以来,国家能力的日益强大及国家权力的膨胀已使社会全面退却。《法国民法典》第4条确定了现代审判的一个基本原则,即法官不能因法无明文或法不完备而拒绝审判。
[61]参见[英]贝克尔: 《家庭论》,王献生、王宇译,商务印书馆 2005 年版,第 330 页。1920 年前,美国各州几乎都制定了《汽车客人法》,借鉴无偿保管人的注意义务标准,规定在好意同乘情形,车主的赔偿义务受较大限制,多数采取了限制过错形态的做法,如限于故意或重大过失或酒驾等。